英国环保交费方案批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2页(410字)

英国《环境法》第42节第1条规定,在将拟议的交费方案报国务大臣批准以前,新的机构必须以它认为可以提请可能受方案影响的人注意的方式公布以下通知:(1)关于提案的通知;(2)关于规定向国务大臣提出陈述或者反对的期限的通知。第2条规定,当拟议的交费方案已经报国务大臣批准,在确定是否批准,或者是否在修改后批准时,国务大臣必须:(1)考虑适时向他提出的未被撤回的陈述或者反对;(2)考虑下述第3条规定的事宜。第4条规定,在不妨碍“成本和费用”这一说法的普遍性的前提下,出于前述第3条的目的,在确定国务大臣认为是由于行使一个新机构的、大臣或者国务大臣的、与某种特定类型的环境许可证相关的活动有关的职能时发生的成本与费用时,国务大臣:(1)应当考虑依照后述第44节确定新机构的金融职责;(2)可以包括关于说明和规定新机构、大臣或者国务大臣为了行使有关职能占有的固定资产收益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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