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绿地买卖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56页(483字)

英国《绿带法》第6条规定,本法案以及据本法案颁布的任何法令将不阻止任何地方权力机构、交通运输部门、合法的殡葬承办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得到和使用绿带土地。包括在绿带土地上修筑建筑,前提条件是遵守内阁部长的命令;而且在得到和使用该绿带土地之前,必须:(1)符合第5节关于对地方权力机构转让土地的限制之规定,即土地买卖双方有合法的契约。(2)如果地方权力机构等其他绿带土地买方尚无契约可依而急于占用土地,必须首先征得内阁部长的同意。在向部长提出申请之前,绿带土地买方必须:在欲购土地当地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公告,说明已向部长提出申请,解释占用绿带土地的用途,标明土地的范围;并在登有这个公告的出版物发行之日起28天内,完成向内阁大臣递交申请的法定程序。向当地权力机构或有关法人递交一份上述公告。(3)向内阁递交的申请必须附带一份登载有上述公告的报刊。(4)内阁大臣在批准上述申请前,必须考虑任何反对意见。(5)在给予批准之后,内阁大臣可以规定,从一定日期起,无契约可依而又急于征用绿带土地的买方可以占用土地。并被承认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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