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绿地转让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55页(475字)

英国《绿带法》第5条规定:(1)根据本法案第6节内容,在地方权力机构或教区会议拥有的土地出卖、转让或据《1933年地方政府法案》第163节以及其他地方权力机构签订的契约而用于特殊用途之前,地方权力机构或教区会议必须:在当地发行的报刊上宣布将要出卖、转让或用于特殊用途的土地的平面展示图;载有这类公告的发行物出版后不少于28天内,可以提出任何反对这类土地交易的意见;这类公报各送一份给所有捐款的地方权力机构或教区会议;获得各捐款的地方机构或教区会议对土地的出卖、转让的准许;向内阁大臣报交一份这类公告;获得内阁大臣的准许。(2)内阁大臣在批准这类土地出卖、转让前必须考虑反对意见。(3)如果拥有土地的地方权力机构或教区会议没有获得捐款的地方权力机构或郡议会的同意,或未使后者满意,内阁大臣在批准之前应组织有关调查。(4)内阁大臣准许即指地方权力机关和郡议会准许。(5)内阁大臣的命令可以附带他认为合理的条件,有关绿带地区的出卖、转让的命令还可以规定从内阁大臣具体定出的日期起;这类土地免于本法案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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