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绿地平面报告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55页(351字)
英国《绿带法》第4条规定:(1)据本法案第3条(1)段内容而与土地拥有者签有契约的地方权力机关,有责任在本法案实施一个月后或土地契约有效期开始后向内阁部长报交契约规定土地的平面示意图,并注明生效日期,辖有土地的地方权力机构及捐款机构或教区会议的全称。(2)本法案第3节授权于地方权力机构掌管的土地以及符合本法案的绿带土地,均必须由所在地方权力机关和教区会议负责制出相应平面示意图,在法案生效一个月后报交内阁部长,注明地方权力机关、捐款机构或教区会议的全称。(3)由于本法案有关条款内容或内阁大臣命令,某些绿地地区可不受本法案制约。拥有该类土地的地方权力机关必须在这类土地正式于本法案制约之日起的一个月后报交土地平面图,注明这类土地免受制约的有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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