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动物运输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95页(565字)

吉林省政府1985年《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运输(携带)管理办法》规定,运输或携带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必须有《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准予运输(携带)证明》,需要检疫的,还须同时持有检疫证明。国营运输部门和集体、个人运输的,承运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须凭准运(携)证办理承运手续,需要检疫的,还须同时查验检疫证明。山西省林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厅、邮电管理局、太原海关、中国通用航空公司、北京铁路局、郑州铁路局1993年《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管理的通知》规定,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不出省境的,凭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其他证明,向起运地的地、市林业局或其授权的县林业局申请核发准运证。出省境的,凭上述证件和起运地的地、市林业局审核意见,向省林业厅申请核发准运证。同年,浙江省林业厅、交通厅、上海铁路局、杭州铁路分局、中国民用航空浙江省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管理的通知》规定,铁路、交通、民航、木材检查站及各地市场管理部门,要履行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浙江省野生动物运输法》和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单据,方可办理托运或允许随身携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