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697页(245字)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任命和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作出处理的机关应向常务委员会通报或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问题,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五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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