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土地生态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2页(232字)
199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原则》第43条规定:(1)在新建和扩建的设施和建筑物进行布局、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时,以及采用对土地状况产生消极影响的新技术时,应预先规定保护土地的措施并加以实施。(2)在未采取措施保证避免土地退化或破坏的情况下,禁止项目投入使用和采用新工艺。(3)影响到土地状态的工程项目的布局应按照苏联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与土地规划机构、自然保护机构和其他机构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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