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728页(909字)

第十一条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调查研究,注重办理质量。对合理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采纳;正确的批评要虚心接受。凡是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要纳入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确定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如实地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实行部门领导、具体承办单位领导和承办人员分级负责的制度。

第十三条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征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凡能够在会议期间办理的,均应在会议期间办理,并复文答复代表;对问题比较复杂,会议期间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也可以会后办理答复。

二、对代表在会议期间和会后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接到建议、批评和意见后,至迟要在四个月内答复代表。对个别情况比较复杂,在限期内办理答复确有困难的,应先向代表说明情况,待办完后,再作正式答复。

三、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逐人答复代表。

四、对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代表。

五、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复文格式要规范,表达要准确,文字要精炼,态度要诚恳,并要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

六、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复文应同时抄报省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公室。属于省人民政府所属承办部门的,还应抄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七、承办单位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主动与代表沟通情况,对有的问题要同有关代表共商解决办法,并通过走访或信函等形式,征询代表对办理落实情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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