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办出版社审批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8页(849字)

国家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创立出版社的审查和批准制度。出版社是指以出版图书为任务的出版机构。我国负责审批创办出版社的机构是国家新闻出版署。申请创办出版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①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明确的办社宗旨和出书方针。②有明确的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是指拟创办的出版社的上级领导部门。在我国创办出版社的主办单位必须是党政机关和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指创办出版社的申请者,并是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在中央应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是厅(局)级以上单位;在自治州、设县的市和地区行政公署,应是局(处)级以上单位。在有些情况下,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为同一机构。③有相当的专职编审、副编审、编辑和健全的编辑机构,以及必要的出版业务人员。申请办社时要报编辑人员的名单,并附学历、简历等。④有办社所需的资金。如因出书范围限制造成非经营性亏损,应明确由主管部门负责补贴。⑤有固定的办公场所。⑥有同出书规模相适应的印刷厂和发行单位。建立中央一级出版社应由中央、国务院部委或相当于部委一级的单位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申请,所办的出版社须有主管部委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建立地方出版社,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由省一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申请。所申办的地方出版社须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的负责人直接领导。高等学校申请建立出版社,在按上述规定申请时,要同时向国家教育委员会申请,由国家教委归口,统筹提出审核名单。部队系统申请建立出版社,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归口审核并申请。对报请审批成立出版社的申请,经审核认为符合创办条件的,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正式发文,批准成立出版社,确定出书范围,并给予相应的注册登记,发给《出版社登记证》。被批准者凭批件和注册登记手续,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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