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办报纸审批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8页(443字)

关于创办报纸应履行哪些法定手续、由哪些部门审批的规定。根据新闻出版署1990年12月25日发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中央单位创办正式报纸,由报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解放军系统创办报纸,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单位创办报纸,由报纸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并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办报纸,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和一个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创办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创办报纸的理由、报纸的宗旨和专业范围;报纸的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报纸的名称、刊期、开张、版数、发行范围及方式;报社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报社组织机构简况;报社公共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资金来源。创办非正式报纸,由报纸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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