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渔船执法检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4页(337字)
马来西亚《渔业法》第46条受权官员的权力中规定,为确保本法条例得到遵守,当任何受权官员有理由确信已发生有违反本法的违法行为时,无需批准,他就可以:(1)拦截、登上和搜查处于马来西亚渔业水域内的任何船只,并可以就船只的航行状况和适航性,船员情况、设备或渔具或船上所载的渔获情况进行任何询问、检查和调查;(2)拦截、登上及搜查无论处于马来西亚渔业水域内的或陆地上的任何运输渔获的船只或车辆;(3)要求展示和检查在马来西亚渔业水域内的或陆地上的任何渔具;(4)检查马来西亚渔业水域内的任何鱼栅、集鱼装置或海洋养殖体系;(5)检查任何许可证、执照、记录、证书或其他任何本法所要求的,或任何普遍接受的国际准则所要求的文件并取得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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