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渔船科研作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5页(245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5条第19款对作业船只从事科学目的的准许中规定,对名声好的任何个人,团体或企业,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可以免费授予许可证,允许持有者驾驶总吨位超过3吨的船舶从事以科学、教育、个人或繁殖为目的的捕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仅为1年,持许可证作业时要遵守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为便于正确实施本条例的各项目的而规定的条件,如果有证据表明得到许可的人进行了非科学、教育、私人或繁殖目的的捕捞作业,许可证持有者将受到与无许可证者一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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