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动植物物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24页(296字)

瑞典《自然保护法》规定,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禁止在瑞典全境或局部地区对于濒危枯竭的野生植物物种的移植或破坏;对于处于濒危的野生动物物种,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禁止在瑞典全境或局部地区禁止捕杀或伤害,但是为防卫其对人身或财产的攻击除外。禁止对这类物种的卵、幼子、巢穴的移动或损害。关于猎杀动物的特别条款应执行狩猎或捕法的规定。除本法或者《狩猎法》中的保护规定外,对特别区域内需要特别保护的动植物物种,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可以就限制狩猎和捕捞权或者公众及土地所有者对该地区出入权颁布规定。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可判罚罚金或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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