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进出口植物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23页(505字)

越南国会1993年通过的《植物保护和检疫法》中,对进出口植物检疫作出如下规定:(1)任何进口或出口检疫物的组织或个人,应向设立在越南边境、公路、铁路、河流、海港、空港、邮局的植物保护和检疫机关申报,查验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进出口种子的申报办法和某些情况下免除检疫的植物检疫条例,由农业和食品工业部规定。(2)任何出口检疫物的组织或个人,应事先向植物保护和检疫机关申报。植物保护和检疫机关接到申报后,根据货物的性质、数量、种类、决定检疫地点和时间并通知货主。符合农业和食品工业部规定标准的物品,植物保护和检疫机关发给检疫证书。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允许进口,并根据情节轻重,按《植物保护和检疫法》的有关规定,退货或进行除害处理。(3)任何检疫物经越南过境时,必须得到植物保护和检疫机关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越南。如发生蔓延,应立即向就近的越南植物保护和检疫机关报告,并根据越南的法律和规定实施植物保护和检疫措施。(4)当发现来自国外的具有植物检疫意义的物品在越南扩散或被处置时,其物主或发现者应报请就近的越南植物保护和检疫机关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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