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冀鲁豫边区林木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2页(292字)

1941年10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经边区临时参议会通过《林木保护办法》。《办法》规定:边区部队、政府、民众团体和全体人民都有保护林木的义务。公有林非经主管管辖机关批准,任何军、政、民机关、团体不得采伐。现有村林和禁山,得经村代表会或村政委员会事实上逐年增植扩大。公有林、禁山、村林等区域内,无论旧有或新划定者,只准造林,不准开荒。必须砍伐禁山、村林时,须经区公所以上政府机关批准。军、政、民机关、团体经批准砍伐公有林、禁山、村林的树木都须给价。如未经批准砍伐林木,按窃取林木价值处2倍以上罚金。边区人民可以请领公有荒地植树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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