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察冀边区奖励造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2页(445字)

1946年3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奖励植树造林办法》。规定:各地区公所应划定荒山,由各村组织个人或集体在划定区域内植树造林。荒山(仅指荒山)植树造林,从有收入时起,5年内免除纳税。无论个人植树育苗或集体造林,有成绩者分别奖励。植树造林后由当地区公所每年检查一次,按植树后第二年树木棵数计算,成活100棵奖现金1000元(晋察冀边币,下同),成活500棵奖现金1万元,成活1000棵奖现金3万元,成活5000棵奖现金10万元。荒山播种灌木林,于播种后第二年检查,按亩数计算,成林10亩(每亩至少有200棵苗,下同)奖1万元,成林50亩奖5万元,成林100亩奖10万元,成林300亩奖20万元。成立苗圃育苗(以果树苗和林木苗为限),于第二年检查,有成绩者,成立苗圃0.5亩奖500元,成立苗圃1亩奖2000元,成立苗圃2亩奖5000元,成立苗圃3亩奖1万元,成立苗圃5亩奖2万元。具有保安意义的森林禁止采伐,政府得高价收买划为保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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