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森林更新规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46页(232字)

美国1978年《森林和牧地可更新资源规划法》规定:(1)国会认定由农业部森林服务局会同其他机构查清全国森林可更新资源,起草全国森林可更新资源规划。(2)规划应对全国公有、私有森林的使用、需求和供应作出综合分析,提出各种综合利用和持续生产的办法。(3)制定规划时,应发动公众参与。(4)应在制定规划的同时,制定一个公共和私人研究相结合的研究纲要和可更新资源估计书。(5)制定资源规划时应注意与土地管理计划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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