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境界河川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6页(210字)

韩国1995年《河川法》第12条规定:(1)根据第11条但书之规定,在行政区域境界上由道知事管理的河川,可以根据有关道知事的协议,另行规定共管理方法。(2)当第1项规定之协议没有成立时,有关道知事可以向建设部长官申请裁定。(3)当有第2项规定之裁定时,视为第1项规定之协议成立。(4)有关道知事应公告第1项至第3项规定之协议和裁定的内容。将其变更或废除时,亦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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