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林金融公库业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9页(280字)

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第3章业务中,对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业务范围等作出规定:办理农地及牧场的改造、整修或恢复所需的资金贷款;办理购买家畜、造林、林道改造、渔港改造、渔船改造、农林设施改造、建设、修复所需的资金贷款。还规定,公库经主管大臣认可,可向农林中央金库及其他金融机关委托其部分业务;公库在业务开始时,必须制定业务方法书,提交主管大臣,取得其认可;公库须于每季度制定事业计划及资金计划,提交主管大臣,取得其认可。该法规定,违反公库业务范围规定,从事以外业务的,可对公库负责人或职员,处3万日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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