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国有林经营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07页(405字)

1989年,台湾行政当局农业委员会发布《台湾国有林事业经营计划纲要》。纲要是依台湾森林法及其施行细则制定。共24条,主要规定:(1)国有林事业区管理经营机关,应编订事业区经营计划,严格执行各项施业并加以追踪及考核执行成果,其经理期为10年,每5年检订一次,至经理期末,实施检订并编订次期经营计划。(2)经营计划包括下列事项:森林基本资料;本事业区经营原则;前期经营分析;本期经营计划。(3)对经营计划调查及资讯搜集、基本资料库、森林区划及林地区分、作业单元、作业法作出规定。(4)对伐期龄、轮伐期、回归期、整理期的选定或计算、采伐量及容许采伐量、采伐地点选择等作出规定。(5)对制定本经理期采伐计划、育林计划、森林保护计划、林道计划作出规定。(6)对保安林的管理经营、自然生态保护区的管理经营、集水区的管理经营、国家公园或风景特定区的管理经营等作出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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