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农村金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61页(516字)

根据尼日利亚法律规定,农业银行是农村金融业务的主要承担者,经营目标是提高农业生产(包括农作、园艺、畜禽养殖及渔、林各业)和农产品贮藏及销售的水平和质量,促进联邦政府和各州农业生产计划的实施。可提供转贷款和直接贷款。转贷款利率为3%,直接贷款利率5%。短期贷款期限为2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为5年至10年。农业银行设立了地方性的社区银行。另外,按照法律规定,中央银行也经营农村金融业务,下设农业信贷部,专门为联邦政府和银行确定的农业发展项目提高信贷,保证75%以上的资金通过其他银行渠道贷给农民和农业企业,一般贷款利率为6%,而农业发展重点项目利率为4%至6%。商业银行、批发银行和工商银行也承担少量农村金融业务。1986年7月,尼日利亚提出“自力更生、复兴经济”的主张,鼓励外商投资农业。政府颁布法令,修改关于农业项目中外资占有股份的规定,从最初只能占40%的股份提高到80%。进入90年代后,政府制定全国土地开发计划,法令规定各州应新开发5万公顷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政府可对农业贷款免征利润税,规定了农贷利率的上限。决定国家银行发放3000千万美元的农业优惠贷款,帮助农民增加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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