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农村金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60页(293字)

根据突尼斯国家法令规定,突尼斯国家银行专门从事农村信贷业务。该行办理长、短期贷款。在农业长期贷款中,该行充当管理者和中介人,长期贷款由农业部和各地区粮农发展委员会审查,国家委员会核批。农业短期贷款,由银行分支机构即信用代办所管理。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年息6%,附加查批手续费用和保险金,只允许用于谷物贮藏设施的添置等方面。另外,按照法令规定,突尼斯还建立了地方信贷互助机构,主要向拥有土地在50公顷以下的中小农户贷款;谷物委员会,主要为部分中小农户提供预购定金性质的生产贷款;商业银行,主要向加工水产、肉类和水果的厂家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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