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自然保护区类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39页(573字)
联合国1980年发布《国家公园及类似保护区一览表》指出,综合起来看,这些类别可作为国家统一保护区系统加以管理。实际上,这些类别由中央政府的各个部门分散管理。在特殊情况下,某些类别是由国家、地方或者甚至由私人或团体机构管理,国际类别,如生物圈保护区和世界遗产地通常需要若干机构共同管理。任何国家需要管理的所有自然资源类别可分为三组:(1)由该委员会负责的类别,主要是监测各保护区的情况,并提供所需要的技术上的建议。考虑放在A组的有:Ⅰ.科学保护区/绝对自然保护区;Ⅱ.国家公园/地方公园;Ⅲ.自然遗迹/天然界标;Ⅳ.自然保护区/受控自然区/野生生物禁猎区;Ⅴ.保护性景观。(2)这些类别,作为一个整体来讲对于该同盟特别重要,通常散布在大多数国家,这里不必考虑涉及到该委员会的范围。不过,该委员会希望在这些对自然保护特别重要的保护区进行监测并提供技术力量。考虑放在B组的有:Ⅵ.资源保护区;Ⅶ.人类学保护区;天然生物区;Ⅷ.多种用途管理区;资源管理区。(3)这些类别是国际规划的一部分,并且与自然保护关系特别密切,在有些情况下,可能包括前述部分的一些类别。该委员会曾要求监察这些类别,并在与该同盟有关的其他机构协助下提供专门的技术力量。考虑放在C组的有:Ⅸ.生物圈保护区;Ⅹ.世界遗产地(自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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