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尔林产品流通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6页(347字)

尼日尔《森林法执行条例》第54条规定,所谓林产品,即国家地产的森林植物的主要产品和次要产品,尤其是建筑木材、工业用材、取暖用材、木炭和部分的、或全部用木料制作的物品。第55条规定,林产品只有在砍伐证或根据下面56条规定的流通许可证和下列条件下才可以流通:(1)如果砍伐证上许可所有产品同时流通,上述产品必须附有经营许可证。(2)如果只流通部分许可产品,受益者要向最近的林业部门或向检查人员出示许可证,后者在许可证上记上尚需砍伐的余量。(3)如果出自于个人的原因,受益者需要在砍伐证有效期的情况下运输林产品,受益者必须在48小时前通知林业部门,以便在砍伐证背面对上述待运林产品注上特殊批准的说明。在其他任何情况下,林产品流通必须持有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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