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办报纸申请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8页(291字)

创办正式报纸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根据新闻出版署1990年12月25日发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在我国创办正式报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②有确定的并与主办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业务一致的专业分工范围和编辑方针;③有确定的、能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④有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专业要求、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总编辑和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记者组成的编辑部;⑤有与所办报纸规模相适应的创办资金、办公场所、出版与印刷条件和维持正常出版所需的正当可靠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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