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质询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47页(624字)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对代表提出的询问作出说明。

主席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厅、局、委、办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和质询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向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报告印发会议,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