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得角科研捕虾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33页(205字)

佛得角《第10-72号法律》第4条规定,为了被正式公认的科学目的而进行虾捕捞,不受第1条、第3条(包括其各段)规定的限制。第5条规定,此类龙虾运送到售销地点或公开供应地以后,如不具备前面谈及的特征,买卖或为买卖而储藏这样的龙虾,按照1957年7月24日第41204号法令第29条规定进行处罚,即处5000比索-20000比索的罚金,由经济活动监察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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