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比亚捕捞方法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32页(361字)

冈比亚《渔业法规》第24条规定:(1)任何人使用或试图使用炸药、毒药或其他有毒物质以达到杀死、致晕、致残或捕获类,或用其他方法致使这些鱼比较容易捕获,或者携带或拥有或控制任何炸药、毒药或其他有毒物质,在表明具有利用这些炸药、毒药或其他有毒物质进行有关本条(1)项的目的的情况下,都被认为是犯罪,对其处以不超过5000达拉西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2)在任何船上发现的任何炸药、毒药或其他有毒物质,都被假定为试图用于本条第(1)的目的,除非能够提供相反的证据;(3)任何人明知或有充分理由认为其所卸的鱼货、销售的鱼货、收购的鱼货或拥有的鱼是在违反本条规定捕到的,那么该人将被定为罪犯,应对其处以不超过5000达拉西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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