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水产价格基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页(329字)

韩国1986年《农水产品流通及价格稳定法》规定,政府为确保实现农水产品(米、麦类除外)供求均衡、价格稳定及流通设施现代化所需资金,特设置农水产品价格稳定基金(以下称“基金”)。基金额为600亿元,由以下资金构成:(1)政府预算中的捐款;(2)基金决算上的剩余款。基金按企业会计原则,由农林水产部长官支配和管理。基金必须按本法规定款项使用。农林水产部长官在所属公务员中任命负责有关基金支出调查及征收业务的基金出纳命令官和从事基金收入与支出业务的基金出纳公务员。该法规定,农林水产部长官须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制定基金使用计划,经国会审议后,报总统批准。从基金中接受通融资金者,不能用于接受时指定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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