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水产市场销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页(228字)

农业协同组合、畜产业协同组合和水产业协同组合及其中央会或其他公益法人中由总统令规定的法人(公益法人)以销售农水产品为目的而设置、经营的事业场所。根据韩国1986年《农水产品流通及价格稳定法》规定,开设联合销售市场须经农水产部长官批准。为建立直接投放大批量流通体制,必要时可在高速公路边等地设置、经营集货场。该市场申请使用流通设施时,须赋予优先使用权。有关联合销售市场的经营和交易方法,由农林水产部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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