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水源成分改变责任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7页(268字)
德国1998年《水管理法》第22条规定,谁往水源排放物质,或者谁给水源施加影响,使水的特性发生物理、化学或生物的变化,那他对此产生的损失负责。如果是多人使水域产生影响,那他们作为整体负责人而承担责任。如果成功地从某一设备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或运走物质,也并没有把这样的物质排入水域,设备的所有者还是要对此产生的损失负有责任。第1款相应的也适用。如果损失由暴力引起,则没有赔偿义务。如果没有提出依据第11条赔偿损失的要求,那么依据第10条第2款的有关人员必须赔偿。申请在30年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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