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共供水管道规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7页(342字)
德国1998年《水管理法》第19.4条规定,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参议院同意后的法令授权颁发保护水域,特别是保护公共供水利益的规定。对第19.1条需要批准的管道设备作如下规定:(1)设备的建立和运营要按技术要求;对设备不需要审批的改动,及运营有报告的义务;(2)运营前对设备的检查、定期重复检查和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检查,由官方认可的专业人员定期进行;(3)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查的费用,必须由设备的所有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缴纳。费用只用于与检查有关的人员、材料、方法和经验交流。可以对既不在开始也不在最后进行的检查费用作出规定。费用按专业人员检查所需要的小时平均计算。可以由1970年6月23日管理费用法的条款对费用的减免作出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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