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水源废水处理设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7页(289字)

德国1998年《水管理法》第18.2条规定,建立和经营废水设备,要求遵守废水排放的规定,特别是第7.1条的规定。废水设备的建立和经营,要符合一般公认的技术规则。如果现有的设备不符合第1款的规定,则应适用第7.1条第3款。第18.3条规定,两小时内排放1500立方米含无机物的废水(冷水除外)处理设备的建立、经营和重要改动,需要得到官方部门的批准。批准可以在符合环境监测法要求的审理中进行。当可能出现下列的不利影响时,要提出对设备的重要改动:(1)人、动物、植物、土地、水、空气、气候和风暴,包括变化影响;(2)文化和其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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