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水源废水处理义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6页(380字)

德国1998年《水管理法》第18条规定,当按水的数量和特性不够利用或利用产生不良影响时,当公共健康特别是公共供水要求时,批准的种类、范围和时间、原有权利和权限,这些可以根据参与者的申请,在平衡审理程序中由官方部门确定或限制。在审理中,还可以规定平衡支付方式。第18.1条规定,清除废水要不影响公众健康。依据本法的废水清除,包括废水的收集、引导、处理、排放、喷洒和流淌,以及与废水清除有关的淤泥清除。州规定哪些法律团体对废水清除负有责任,以及其他人对废水清除负有责任的前提。依据第3款的计划,如果证明有其他承办人,则承办人应对废水清除负有责任。州按跨地区的规定对废水清除制定计划(废水清除计划)。在计划中要确定处理废水的重要设备的地点、涉及的范围、废水处理的基本特征以及措施的执行人。对计划的制定可以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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