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名称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10页(263字)
法国1973年11月7日《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批准法令》中规定,农业、农民、农村或林业等合作社以及诸如农业合作社性质的公司等,根据法令规定,可以在合作社名称、广告、牌号、包装和其他资料上使用自己决定的名称。在和农业合作社有关的发票、通知、出版物中,合作社名称前必须写出全称“……农业合作社”,名称后面附上注册号。《农村法典》第553条规定,未经农业合作社立法章程规定批准而乱用农业、农民、农村或林业合作社的名称的,对违禁者可处以6日至3个月的监禁和60法郎至6000法郎罚款。
上一篇:法国第一类农业合作社争议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