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69页(495字)

印度在英国统治时期,水资源管理由各邦议会立法,制定了一些地方水法,如1873年制定《印度北部渠道和排水法》,1876年制定《孟买灌溉法》,1880年制定《孟加拉排水法》,1905年制定《旁遮普小型渠道法》等。这些水法至今有效。1919年印度划分中央和邦的管辖权限。1921年水行政交给各邦,中央仅设中央灌溉委员会,向各邦提出建议。根据1935年《宪法》规定,印度实行联邦制和邦自治制。1937年,灌溉事业由各邦议会立法管理,中央行政机关仅处理各邦间的水利纠纷。印度1947年独立。1949年开始实行新《宪法》。在新《宪法》中,承认各邦较大的自治权。联邦处理跨邦河流水利纠纷,执行议会制定的跨邦河流开发的法律。1949年颁布《德拉斯灌溉塘库(改进)法》。1950年颁布《比哈尔公共灌溉及排水工程法》《北方邦灌溉(紧急权力)法》。长期以来,印度联邦和各地区从实际出发,制定许多不同的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仅农业灌溉方面就有70多种,内容涉及灌溉、供水、防洪、灌区田间渠道和排水沟建设、防渍涝、灌溉系统的维修养护、水费管理等多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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