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上册》第434页(578字)
第十六条 香港驻军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履行职责,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香港的安全;
(二)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遵守军队的纪律;
(三)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
(四)爱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共财产和香港居民及其他人的私有财产;
(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第十七条 香港驻军人员不得参加香港的政治组织、宗教组织和社会团体。
第十八条 香港驻军和香港驻军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香港驻军人员并不得从事与军人职责不相称的其他任何活动。
第十九条 香港驻军人员违反全国性的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香港驻军人员违反军队纪律的,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