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渔业违法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0页(224字)

来西亚《渔业法》第31条对违法行为的就地处理中规定:(1)如系初犯或重犯本法中(除第8条(a)项、第11条第(3)款、第15条、第16条或第26条外)所述的任何违法行为,则任何渔业官员可以处以总金额不少于500马元,但不超过所规定的对该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数额的罚款方式就地处理这种违法行为。(2)可以没收第(1)款中所述的就地处理的违法行为中使用的渔具,并根据总局长指示对被没收的渔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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