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鱼栅违法拆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0页(301字)

来西亚《海洋渔业法》第11条栅和渔具的拆除中规定:(1)停止使用任何鱼栅和渔具的任何人,必须立即或在渔业官员规定的时间内将鱼栅或渔具和在使用鱼栅或渔具时所用的杆、锚、浮子或任何其他辅助设备拆除。(2)如上述任何人不执行渔业官员指令或违反本条精神,则渔业官员可以拆除或捣毁鱼栅或渔具或在使用鱼栅或渔具时所用的杆、锚、浮子或任何其他辅助设备;上述行动所需费用从根据第9条所交付的保证金中扣除。如上述费用超出保证金数额,则超出部分由以其名义交付保证金的人补足。(3)除非在渔业官员的监督下,否则,任何人不得拆除上述第(1)、(2)款中所述的鱼栅或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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