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水生公园违法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0页(335字)
马来西亚《渔业法》第43条未经总局长书面批准的某些行为属违法行为中规定,未经总局长书面批准而在马来西亚渔业水域内的任何海洋公园或海洋保留区进行如下活动的人即为违法犯罪者:(1)捕鱼或试图捕鱼;(2)捕捞、转移或拥有任何无论是死的还是活的水生动物或水生植物或其一部分;(3)采集或拥有任何珊瑚,打捞或抽取沙石,排放或倾倒任何污染物,改变水生动物的天然繁殖场或生境,或者破坏水生生物;(4)在海洋公园或海洋保留区内的任何土地上或水面上建造或设置任何建筑物或其他结构;(5)为船只锚泊而将任何重物抛向或将绳索或铁链系于任何珊瑚礁、岩石或其他水下物体;(6)在海洋公园或海洋保留区内破坏、损害或转移任何有生命的或无生命的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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