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捕鱼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19页(293字)
泰国1939年《渔业水域内的捕鱼权法》第11条规定,在泰国渔业水域内违反本法规定捕鱼或有违法捕鱼企图的船只,违法时在船上的船主(如船主不在,则该船的负责人),应被处以不超过2000铢的罚款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二者并罚。如果无法审判该船的船主或负责人,或无法通知该船的船主或负责人,则在违法时,对该船上的所有的人按上段的规定进行法律处理。第12条规定,无论任何人违反了第6条或第8条的规定,应处以不超过200铢的罚款。第13条规定,对违反本法的犯罪行为的起诉由公诉部的检察官负责,或由部长指定的有权和有义务进行起诉的军事当局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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