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采集贝壳记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95页(233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31款采集贝壳的记录中规定,每艘持有许可证的采集船应每天记录所采集的贝壳的数量。海关收税员或国内税收官员或被授权实施本法的官员将在采壳船主或船长要求对所采集的壳进行装运,出售或处理的港口对上述记录进行检查和核实;未经上述官员的检查,任何采壳船的船主不得卸下船上采集的贝壳或对其进行处理。检查完毕,检查官员应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船舶日志或记录簿上,并将该记录的正式副本签名后转交给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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