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协同组合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0页(484字)
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当组合或中央会的任员在组合或中央会的事业目的以外使用或贷出资金,或以投机的目的处分或利用组合或中央会财产,或因实施违反本法和章程规定之行为而给组合或中央会造成损失时,处以10年以下徒刑或100万元以下罚金。当组合或中央会的组合长、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专务、常务或清算人相当于下列各项之一时,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者50万元以下罚金:(1)对须取得监督机关的认可或承认的事项而未取得认可或承认时;(2)怠慢注册,或进行不正当之登记时;(3)在监督机关、大会、运营委员会、总代会或理事会上作虚伪的陈述,或者隐瞒事实时;(4)对须大会、总代会或理事会议决的事项而未经决议便将之执行时;(5)违反本法有关资金管理、寄存、运用、组合合并、分解的规定时;(6)违反本法有关组合清算、决算的规定时;(7)对须公告的事项、怠慢公告,或者进行不正当公告时;(8)拒绝、妨碍、逃避监督机关的检查,或者对检查员质问进行虚伪陈述时。该法还规定,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擅自使用组合有关名称者,处以5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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