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38页(508字)

当人体摄入所谓精神活性物质后而引起的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是作用于中枢神经、能影响精神活动,并有依赖性的物质。主要包括:鸦片类(海洛因、鸦片、吗啡、杜冷丁、可待因、美散酮、镇痛剂等),巴比妥类(巴比妥类药物、眠尔通、安眠酮等),酒精(各种含有乙醇的酒类和饮料),大麻类(印度大麻、北美大麻、四氢大麻酚),苯丙胺类(苯丙胺、右旋苯丙胺、盐酸脱氧麻黄碱等),可卡因类(可卡因叶、可卡因),卡塔类(卡塔叶及其制剂),致幻剂类(zSD-25及其制剂、南美仙人掌毒碱、色胺类等),有机溶剂类(各种挥发性的有机溶剂)。不论何种精神活性物质,只要被人体摄入,便可改变人的精神活动,如产生欣快感、消除焦虑或苦闷、镇静安眠、精神兴奋、幻觉以及其他一些奇特的内心体验。长期使用,可导致躯体和精神对其的依赖,一旦停止使用,即可出现戒断症状。此类精神障碍者使用精神活性物质的目的,多为寻求特殊的内心体验,故这种精神障碍的性质为自限性精神障碍。当其行为涉及法律问题时,应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个别因医源性或其他原因被动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并出现精神障碍者,可视具体情况免除或限制其有关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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