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海洋污染事故处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2页(220字)
阿曼1974年《海洋污染控制法》规定,如果船舶、着陆物或输油装置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防污染区的大面积污染,为防止、阻止或减少污染或污染危险目的,污染管制官可授权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污染管制官指导所有者、船长、占用者、或这种船舶、着陆物或输油装置的操作人员酌情采取或停止具体的行动,或如果这种行动并不适当,则采取任何和一切必要的单独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沉船或毁船,或酌情毁坏着陆物或输油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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