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服务体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8页(310字)

1991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农业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通知指出,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原则是:农民接受服务实行自愿的原则;服务体系的发展实行量力而行的原则;基本实行有偿服务的原则。通知要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除了管好用好现有各个渠道资金以外,主要依靠集体经济组织和服务组织自身积累,国家在财政和信贷资金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乡镇企业以工补农建农资金,在使用上要把支持乡、村集体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个重点;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农资金的使用结构,把支农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服务实体办理注册登记时,应给予支持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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