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水利工程评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39页(449字)

伊拉克1975年115号指示中,第3条规定,评议委员会要对遵守土改法人士和不遵守土改法人士的被水利工程征用的土地及果园进行现场调查,并拟定关于被征用土地的详细调查书,调查书包括以下内容:(1)被水利工程征用的土地面积、所在地区、位置及土地种类、灌溉方法、土肥程度、种植作物的种类、收益和地产权(其中包括不动产权、抵押权、种植园权)。(2)说明被征用土地上的固定设施、植林、农作物、土地种类、作物的收益和估价。(3)应受损人的要求,确定受损庄稼及其面积(不包括被征用的土地),按法中的估价原则,对受损人应得到的赔偿费作出估价,以保证对上述土地支付的赔偿费不超过土地及其附属物的折价费,将通知书寄给水利部及其有关人士。第4条规定:有关的水利部门应按评议委员会决议将作物、植林、固定设施的主人应得的赔偿费交给有关省份,以支付给有关的地产主。评议委员会应将关于被征用地估价调查书的副本向有关人士赔偿土改土地的有关文件、平面图的副本都交给省农业区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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