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558页(444字)
第七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30天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条 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发现规章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时,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修改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报告。
确属抵触或者不适当的规章,又不修改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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