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农地管理补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7页(336字)

瑞典1987年《农用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执行依本法所下达的命令,没有给所有者补偿的,如果其要求补偿,国家应当全部或部分补偿因该命令所涉及的不动产的损失。必要时,国家对农业团体的补偿,应当包括偿还全部或部分房地产。第11条规定,补偿申请应当在郡农业委员会依命令所做决定生效的3个月内向其提出。补偿起诉应当在从上述决定生效的6个月内向不动产所在地具有审判管辖权的不动产法庭提出。土地所有者在决定生效后没有得到通知的,起诉期限应当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土地所有者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丧失起诉权。《土地征用法》规定的相应条款适用于补偿诉讼。《土地征用法》第4章第3条的规定适用于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10年内的土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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