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402页(1681字)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编制省级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的编制应当坚持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原则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全部编制完毕。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报告或者通报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级预算草案提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级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其中,重大的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预算收支,应当编列到项;
(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和重大建设项目表;
(四)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支出表;
(五)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和对下级财政补助支出表;
(六)各预算部门、单位的收支表;
(七)政府采购预算表;
(八)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关说明。
第十一条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和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预算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三)农业、教育、科技支出是否达到法定增长比例,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支出是否落实;
(四)预备费和预算周转金是否按规定设置;
(一)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靠、切实可行;
(二)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必要时也可以对有关问题组织专题调查。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在接到预算草案后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接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将预算草案修改的情况向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报告或者通报,并提交修改后的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报告。
第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和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并按时拨付资金。